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公司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主要业务为大型设备的销售及安装,请问:
1、合同中如果销售额与安装额分开列示,该安装费是否可以缴纳营业税?
2、上文条款中的建筑业劳务行为是否一定要形成对方的不动产才能分开缴税?
答:《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了一般混合销售行为缴纳流转税问题的处理。即以纳税人主营业务来确定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而第六条规定了特殊混合销售行为的缴纳流转税问题的处理。即当纳税人发生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分别按照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如果未分别核算的,比如合同中没有明确将销售额与营业额分开列示,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同时《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也规定未分别核算时对应税劳务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根据以上规定,无论合同中是否应销售额与安装额分开列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中货物的销售额都应缴纳增值税;安装费都应缴纳营业税。至于是否形成对方的不动产与是否分开缴税无关。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该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