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前向有购房意向者收取1万元预约金,会计上作为“其他应付款”核算。我公司向缴纳预约金的购房意向者发放一个预约号码,开盘时按号码顺序选房。选中房屋的购房者,1万元预约金转为房屋定金。没有选中房屋的购房者,退还1万元预约金。从上述情况可知,我公司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收取1万元预约金时,并没有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因此没有转让不动产所有权行为,没有发生纳税义务,这部分预约金我公司是否需要纳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项规定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因此,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
因此,在没有签订销售合同时收取的预约金不属于预收款项,不需要申报缴纳营业税,当客户与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后,相应预约金抵作房款时,应作为预收款项申报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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