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未销售但免费出租给他人使用,在免费出租期间是否缴纳房产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9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9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依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免费出租的房屋,应由使用人即租房商户依照该出租房产的余值代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