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采矿企业的采矿提升机及电控设置记入固定资产科目,其进项税能否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除《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属于不动产及其在建工程,其他固定资产可以界定为设备类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财税[2009]113号文件同时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据查《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采矿提升机属于机械设备类,为固定资产分类的“专用设备”,其代码前两位数字为“25”,其进项税金可以抵扣。另外,问题所述电控设备应附着在矿井中,据查《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矿井属于构筑物,其代码前两位数字为“03”,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因此其进项税金不允许抵扣。
(陕西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