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常会有因各种违约情况,出现罚款和被罚款现象。是否可以理解为,如果收款方收到罚款就应作为价外费用合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如果支付方收到罚款就不属于经营行为,取得罚款收入无需缴纳相应增值税或营业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规定情形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价外费用指的是纳税人发生销售或提供应税行为收取对价时的附加类型的价款,支付方属于购买货物或劳务方,收取的罚款不需要缴纳流转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