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果A公司与B公司就某一商品签订销售合同、约定2011年3月1日付款,商品于2010年12月1日发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A公司于12月1日确认了会计收入,而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A公司并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发出商品当月是否可以不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9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对于增值税申报表中销售收入与财务报表收入数存在差异问题,因增值税税收法规中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我国会计制度中确认收入的时间存在差异。因此,存在增值税申报表中销售收入数与财务报表中销售收入数不一致的情况,按照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发出应按照我国相关税收规定来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填写增值税申报表中的销售收入数额。
(江苏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