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原房产是职工住房,已不在账,只有土地款,是否要将土地价值单独计征房产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659号)*9条规定,对应税单位依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将职工住宅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出售给本单位职工,并按规定核销固定资产账务,可免予征收房产税。
第二条规定,对应税单位以收取抵押金形式出售职工住房使用权,房屋产权未转移的,可比照(财税[2000]125号)文*9条的规定办理,暂免征收房产税。
第三条规定,对应税单位将职工住宅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房产是职工住房,已不在账上,如果是以出售或收取抵押金形式出售给职工住房产权或使用权的,可免征房产税,土地证使用权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应缴纳土地使用税,不单独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