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问题及回复」提问人QYHY******
提问及回复时间:2011年5月27日
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我公司为高新企业,适用税率15%,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228058.68元(日本和马来西亚),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6应如何填列?
原回复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中国境内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的税率是25%,即使企业境内所得按税收法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在进行境外所得税额抵免限额计算中的中国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所适用的税率也应为25%.今后若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境外所得与境内所得享受相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按有关优惠政策的适用税率或税收负担率计算其应纳税总额和抵免限额;简便计算,也可以按该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直接乘以其实际适用的税率或税收负担率得出抵免限额。
根据上述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计算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额时适用税率应为25%,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投资所得填报附表六时要注意这一点。具体填报方法详见所得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新出台政策及二次回复意见」再次回复时间:2011年6月1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9条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