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教育公司开办中、小学,提供民办教育,无租使用房地产公司房屋,如何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答:免征土地使用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法规〉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9条规定,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关于房产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地[1986]8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参考《黑龙江省房产税暂行规定》(黑税四字[1986]347号)第二条第9项关于征税依据的规定,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的纳税单位的房产或者纳税单位和个人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房产,均应按实际使用房产面积,从房产总面积中扣除,折算出房产余值,按使用单位和个人用途分别征收和免收房产税。
但个别地区也有征税的规定,如《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5]93号)第三条规定,纳税单位将房产无偿提供给免税单位使用,如何缴纳房产税问题。
纳税单位将房产无偿提供给免税单位使用,由纳税单位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单位所在地是否有这方面的规定,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