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当年开支的职工培训费超过限额,能否在下一年度进行税前列支?账务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全国总工会、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规定,切实执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中关于“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当年发生的属于职工教育经费范围的职工培训费,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如当年发生额20万元,当年扣除限额18万元。企业所得税率25%.
借:应付职工薪酬
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借:管理费用
2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200000
会计上已计入当期损益的、超过限额的2万元,递延以后年度扣除: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000
贷:所得税费用
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