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从事广告代理、发布业务,2011年从政府(户外办)取得了部分户外广告的一年、三年、五年的经营发布权,政府也给我公司开具了由财政部监制的票据。请问支付的此部分经营权成本未来能否按广告业差额纳税(收入-经营权成本)处理;还有一类情况是,从政府委托的下属投资公司处取得了部分户外广告的一年以上的经营权,投资公司给我公司开具的是租赁发票,请问此类情况下支付的此部分经营权成本未来能否按广告业差额纳税(收入-经营权成本)处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八)款规定,以其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向广告发布单位支付的全部广告发布费可以从其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取得的全部收入中减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53号)规定,广告代理是经营者承诺为他人的商品或劳务作宣传的行为,只是在经营过程中转托有关新闻媒体发布。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有偿取得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权,不属于受托人承诺为委托人的商品或劳务作宣传广告代理业行为,因此不能按照广告代理业务差额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