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铁矿石的开采、加工和销售。2010年设立了一分公司,从事开采建筑用及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石。请问:
1、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此规定要求的是分别核算“销售额”,并没有要求单位必须办理税务登记、独立核算纳税。销售建筑材料用砂石,若按照财税[2009]9号文件的规定,选择适用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这项经营业务,是否必须单独办理税务登记证并独立纳税才能选择适用6%的征收率?
2、我单位2010年购进砂石生产设备,抵扣了进项税。今年5月,销售建筑材料用砂石,拟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砂石销售增值税。对于生产砂石的机器设备已抵扣的进项税,是否要作进项税转出?若要作进项税转出,但又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需作进项税转出的情形,应该如何处理?
答:1、若企业设立一分公司,专门从事生产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的。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分公司应办理税务登记。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款第2项规定,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兼营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企业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砂石销售增值税,对生产砂石的机器设备已抵扣的进项税,需要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应以生产砂石的机器设备的净值为依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