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免税单位无租使用纳税单位房产,纳税单位是否还需缴纳房产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这个问题各地有不同的执行口径,如果所在地区无明确免税规定,纳税单位作为产权所有人,应按原值计税。以下地方文件仅供参考: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5]93号)第三条规定,纳税单位将房产无偿提供给免税单位使用,由纳税单位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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