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假设2010年4月企业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已调增2009年度应缴所得税50万元,在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还要对这50万元进行调增?
2、在“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职工学历奖励费可否税前扣除?
3、假设2010年已提取贷款损失准备300万元,2010年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20000万元,2009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金150万元,如何计算2010年贷款损失准备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1、2009年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结果直接进入2010年度“年初未分配利润”,不影响当年损益;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依据上述规定,税法对职工教育经费使用尚未明确,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因此,学历教育不允许税前扣除。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规定,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上述规定,2010年准予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50万元(20000×1%-150),应调增所得额250万元(30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