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购入用于基建的钢材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用钢材、水泥等材料制作不能移动的乘载生产设备的基座、基架、平台;钢架结构房屋和活动板房;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管理用固定资产、施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公益性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贵单位购入钢材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和制作不能移动的乘载生产设备的基座、基架、平台,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