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购入与生产设备配套的高低压设备、干式变压器、污水处理环保设备、动力能源监控系统设备可否抵扣进项税?
答:购入的各项设备可否抵扣进项税,目前判断的依据主要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另外,《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以机器机械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为载体的信息系统、照明、消防、给排水、通风、电气(含弱电)设备和配套设施、与生产设备相连接的金属支架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依据上述规定,问题所述购入以机器机械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为载体各项设备和配套设施,不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前两位为“02”、“03”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