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中外合作企业,主要从事石油产品的批发和零售。除自建加油站外,还与国内一集体企业签订合同,承包经营其加油站。该加油站独立核算,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承包合同约定,该加油站所得成为我公司的承包经营所得。请问该承包经营所得,我公司是否缴纳所得税?我公司将承包所得计入本公司投资收益,是否应该作为免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 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参照上述规定,贵公司承包经营加油站,且加油站独立核算,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承包合同约定,该加油站所得就成为贵公司的承包经营所得。因此,贵公司取得税后承包经营所得,可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即: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否则,应作为征税所得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