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自查中发现不合规票据如何整改?
答:《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自查中发现不合规票据,如果能够换取符合规定的发票可以换取,如果不能换取则不能做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做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