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于2007年1月执行新的会计准则,根据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规定,2007年的职工福利费可以按工资总额的14%扣除。2007年我公司实际发生700万元的福利费,工资总额为46320万,当年调减了应纳税所得额6484.8万元,并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负债(6484.8×15%)。
请问2008年以后是否要按实际发生额累计不超过6484.8万元的范围内在以后年度逐年汇算时,进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注:2008年实际福利费发生1600万元,2009年实际发生福利费2500万元,2010年实际发生福利费2700万元。)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第三条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四条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也就是说,新法实施之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原则上应结转以后年度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2007年企业所得税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但未实际使用的部分5784.8万元(6484.8-700),在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余额,不能重复税前扣除。2008年不能重复扣除部分为1600万元;2009年不能重复扣除部分为2500万元;2010年实际发生的福利费2700万元中,不能重复扣除部分为1684.8万元(5784.8-1600-2500),其余部分1015.2万元,不超过2010年工资薪金14%的部分,可以在2010年申报税前扣除,超出部分进行纳税调增。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职工福利费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9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如果会计上已经一次性调整管理费用作为损益处理的,在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按照规定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