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正处于扩能建设期的煤矿,在矿井建设过程中大量使用电动设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有关规定,主要是针对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进项抵扣,请问在建造构筑物、建筑物时耗用的电费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进一步解释,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综上所述,企业在建造构筑物、建筑物时耗用电费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QQ登录
微博登录
微信登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