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杭州某公司因注册地址改变,变更为上海某公司。从成立到截止变更日该公司一直没有发生营业收入,账面有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挂账。请问税务迁移到上海,名称也变为上海某公司,发生营业收入后,可否摊销开办费?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9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一)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第四条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杭州某公司地址变更为上海,同时企业名称也发生变更,杭州公司属于企业法律形式的简单改变,其有关所得税纳税事项(除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外)由变更后企业承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杭州公司可按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确定开办费税前扣除政策。杭州公司选定按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摊销开办费的,不得改变。变更为上海公司后,上海公司仍应按该政策在开始经营之日起按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