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与一名员工终止劳动合同,除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外,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请问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职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所取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