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物流企业与某运输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有真实的运输业务及付款行为,取得了该运输公司开具的发票。该物流公司对该款项进行了成本核算,并进行了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及抵减了营业税的应税收入。现经税务机关检查,该运输公司所开具的发票为假发票,请问物流公司会受到何种处罚?对营业税有何影响?
答:《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根据上述规定,物流企业取得假发票的,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物流企业取得的假发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不能为该企业差额计缴营业税的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