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职工的“慈心一日捐”的善款可否作为捐赠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鲁办发[2010]30号),明确规定每年5月18日为山东慈善日,支持慈善组织在全省开展“慈心一日捐”活动。……所募善款用于该市慈善和红十字救助工程项目。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职工的“慈心一日捐”公益性捐赠,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据实扣除,但需要通过社会团体或者国家机关,并取得相应的公益性捐赠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