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若我单位从甲处购买货物或者设备,甲已经为我单位出具发票。但是,我单位给甲付款时,甲要求我单位将款项付给乙,甲对我单位出具了授权书,说明责任由甲负担。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单位是否可以将款项直接付给乙?
答:《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发票开具应与付款单位相一致,如发生所述情形,税务机关将按照下列政策进行调整:
1、《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国税发[2009]114号“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综上所述,建议贵公司应谨慎处理所述事项,避免纳税风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