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国有独资企业,隶属于某央企集团公司。我公司现在根据集团公司的要求和国资委批复,将所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权无偿划拨给集团公司。划转后此项资产对于集团公司而言所有权和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改变,请问此项交易是否涉及所得税?
答:关于企业无偿划拨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不得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将股权无偿划拨给集团公司,应当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划出方按划出资产市场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划入方可按收到资产公允价值确认其计税基础。否则,投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