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参加某公司组织的培训,该公司无法出具培训费发票,而由培训举办地的酒店(培训中心)出具,且该发票金额包含住宿费餐费。请问该发票是否合规?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哪些公司或者机构有资质出具培训费发票?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提供应税培训劳务的纳税人,均应向对方出具培训费发票,纳税人经营业务范围中有培训业务的,通常都有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文化体育业发票,如果经营业务范围中没有培训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的培训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