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近日,我公司的总公司将部分设备无偿提供给我公司使用,该设备是否需要视同租赁缴纳营业税?针对此项业务,如果分公司为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方式下,涉税有什么不同?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只有发生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才缴纳营业税。因此,总公司将设备无偿提供分公司使用,无论是否单独核算,都不符合营业税中所称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但总公司设备为独立核算分公司使用,并不是为本公司生产经营所用,其折旧等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应做纳税调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