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规定,我公司有符合文件“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的高级专家,已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但本单位又返聘留用。其返聘工资是否可按财税[2008]7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我公司返聘高级专家是否属于财税[2008]7号文中所称“对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第二条规定,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第二条规定,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根据上述规定,“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是对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对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高级专家返聘或再任职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