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雇佣临时工作人员一名,出国工作无固定期限,少则一周,多则2至3个月,除支付劳务费用外,一切住宿伙食补助费用等由我公司报销。请问这些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雇佣工作人员外出工作发生的费用,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