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假如土地价值100万元,计算房产税时,计税基础是按“100万元×(1-30%)+房产原值×(1-30%)”计算,还是“房产原值×(1-30%)+100万元”计算?
答:《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原值计征房产税的房产,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
根据上述规定,地价构成原值计税的房产税计税依据,不应该减除,应为:100×(1-30%)+房产原值×(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