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房地产公司于2008年初以1栋房地产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账面净值300万元,评估作价500万元。2009年3月子公司将该栋房屋处置,取得净收入500万元,请问该房屋增值在哪个环节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公司以房产对外投资,房产的所有权将发生改变,应视同销售房屋确认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公司房屋对外投资应区分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房屋和投资两项业务。
房地产公司应以房产对外投资年度,即2008年确认收入,相关房产成本、税金等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假定500万元为其公允价值,税法规定的账面净值300万元,则房地产公司增值所得200万元应计入企业200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