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2月的工资,当月计提在1月全部发放,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就此部分做纳税调增,如何做会计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9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关于实际发放工资的理解和把握问题。《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2002)》(豫地税发[2002]275号)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应以职工实际取得相应的支配权为标志。对于职工实际签领的工资,企业实际转入职工个人工资账户的工资,实际已作为职工个人股票入股的工资,应作为实际发放,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否则应严格按政策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依法缴纳所得税。
但该类事项,个别地方税务机关也做出明确规定,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9]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因故形成的欠发工资,按下列规定执行:即企业当年计提工资计入“应付工资”科目,实际发放工资的一部分,另一部分形成欠发工资。这部分欠发工资在次年汇算清缴期限内发放的,准予做为当年工资进行扣除。超过汇算清缴期限的,按下年实发工资进行税务处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新地税发[2010]82号)规定,企业年度内未实际发放的工资,在次年汇算清缴申报前发放的,可以作为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年度内未实际发放的工资,在次年汇算清缴申报前发放的,可以作为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若在次年汇算清缴申报后发放的,应在汇算清缴进行纳税调增,在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