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集团型企业,有些干部除在集团任职,还要兼任下属企业的总经理,档案关系还在集团。这些干部的工资有两方面构成:集团发放的雇佣工资、下属单位发放的工资。请问这些干部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申报缴纳?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9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第三十八条规定,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应按本办法规定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规定,取得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得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一)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三条规定,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的问题
(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第六条*9款*9项的法规,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法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分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法规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上述*9种和第二种情况,除了集团企业与下属企业在支付工资时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外,纳税人还应选择其中一处进行自行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