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属于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公司,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形式繁育种子。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规定,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请问回收时用何种单据才符合免税规定?支付农户款时,农户需提供何种票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规定,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必须符合“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在这种模式下,农户饲养的牲畜、家禽及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均由公司提供,其发生的支出已作为公司生产成本费用,待收收回时,公司要支付给农户一定报酬。由于农户利用场所或技能提供服务劳务,也就是取得了营业税应税收入,无论农户该项收入是否达到起征点,均应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相关发票给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