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城市天然气经营企业,常购进输气管道、储气罐、气化罐等重要固定资产,用于经营天然气的销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代码前两位为02、03的固定资产均不得抵扣。但是我公司查找《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没有储气罐、气化罐的对应代码。当地主管税务局要求参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的3-1-1类执行,因此不允许抵扣。对此我公司难以判断主管税务局的意见是否正确性。此外,输气管道应归属于037600还是099105也有待明确。我们认为,以上资产均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天然气销售)、或同时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经营资产,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9款的规定,应允许作进项抵扣。不知理解是否正确?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购进输气管道、储气罐、气化罐固定资产用于构筑物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虽以上构筑物是为增值税应税项目使用,但不属于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输气管道应归属于037600“市政管道”不属于099105“输气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