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所在地在拉萨市区,2010年6月份的净利润是21万元。但我公司2009年度经税务师事务所的涉税鉴证显示,可弥补的亏损金额为624万元,请问在缴纳季度所得税时是否可以直接弥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9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根据上述规定,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得出实际利润额,据此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企业符合条件的以前年度未弥补完的亏损额,在季度预缴时可以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