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从事餐饮、住宿、旅游等综合性业务的饭店外购散酒装瓶出售,当中未对散酒进行任何加工,仅仅分装成小瓶以自有商标包装出售,是否缴纳消费税?
答:关于对外购润滑油大包装改小包装、帖标等简单加工的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外购润滑油大包装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以上行为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准予扣除外购润滑油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规定,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如需进一步加浆降度的白酒及食用酒精,需进行调香、调味和勾兑的白酒,需进行深加工、包装、贴标、组合的珠宝玉石、化妆品、酒、鞭炮焰火等),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本规定中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参照上述规定,单位和个人外购散酒大包装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以上行为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外购散酒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对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