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请问文件中的“纳税人”指的是否为增值税的纳税人?纳税人是私营企业是否适用该公告?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009年增值税转型后,上述规定主要适用于增值税纳税人。当然营业税纳税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其中也可能有货物、设备类固定资产转让问题,也涉及增值税应税义务,也可以执行上述规定。私营企业符合条件也可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