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以自有的土地向下属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母子公司均已按土地的评估价缴纳了印花税。现在子公司所属税务局要求子公司按土地评估价再缴纳一次资金账簿印花税,请问是否存在重复征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三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9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第二条规定,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印花税属于行为税,土地使用权权属变动与资金账簿金额变动分属不同的行为,贵公司以自有土地使用权向下属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因土地使用权权属变动双方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印花税;同时,子公司接受土地使用权投资后变更了实收资本或同时变更了资本公积,公司账簿中“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有增加的,应该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不存在重复纳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