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外商独资企业在存续分立过程中,以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等产权转移书据,能否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第三条的规定免予贴花?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
根据上述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不属于改制的企业,不享受企业改制免予贴花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