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问题及回复」 提问人QYHY****** 提问及回复时间:2011年5月10日
问:因资金紧张,A公司问B公司借款,支付的利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对A公司的税前扣除有何影响?
原回复意见: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从非金融企业借得的款项,支付的利息高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不能税前扣除。
对于不高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确定可税前扣除的金额。
「新出台政策及二次回复意见」 再次回复时间:2011年7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9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应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超过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同时,A公司在申请税前扣除时,还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