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9条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对于我公司在境外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在境外负责销售母公司的高新技术产品),其在境外发生的有关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是否可并入境内母公司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答:《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根据上述规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前提条件为居民企业。其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需提交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你公司与境外子公司属于不同的会计主体。将你公司的个别报表与境外子公司个别报表(假设仅有一个子公司)合并编制的报表,反映的是企业集团的财务报表,而不是你公司的财务报表。此处的企业集团是经济意义上的会计主体,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会计主体。
因此,境外全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有关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不能并入境内母公司,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再问:境内母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税率,如果境外子公司适用税率16%,境外公司分回利润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六中境外所得应纳税额,是按25%税计算还是按15%计算?抵免限额应按何税率计算?
答: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填报说明规定:
9.第9列“税率”:填报纳税人境内税法规定的税率2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分国(地区)别计算境外税额的抵免限额。
某国(地区)所得税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据以计算上述公式中“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的税率,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9款规定的税率。
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的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应以零计算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其当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也为零。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根据上述规定,母公司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六应按25%的税率计算,抵免限额也应按25%的税度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