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计生单位开具的培训费是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不是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管理的通知》(鲁财综[2005]83号)第二条规定,往来结算收据是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往来资金结算时,收款单位向对方开具的收款凭证。本收据仅作为收款单位向出款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收到款项的凭证,不得作为报销凭证;本收据不能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以下资金往来时,应向对方开具往来结算收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资金往来时,如:财政拨款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上下级之间发生资金往来时,如:上下级经费往来、专项资金往来等;
(三)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发生资金往来时;
(四)行政事业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发生资金往来时,如代收职工水电暖费、电话费、借还款、差旅费和学校代收学生的教材费等;
(五)其他经同级财政部门认定可以使用往来结算票据的情形。
对照上述规定,计生部门收取培训费未在所述票据开具范围内,因此不能做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