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销售的产品中包括热量表检定装置,近日将其中两台转为自用,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答: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因此,热量表检定装置转为自用设备,若该设备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及其相应的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也应转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9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根据上述规定,热量表检定装置转为自用,所得税上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2、会计上,应将其转为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