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从2011年起,从价计征房产税的需要将土地价值加入房产原值后计征房产税。现我公司租赁某公司土地,并在其土地上建造了办公楼、仓库、锅炉房等建筑物,属于需要从价计征房产税的范畴。但是土地产权不属于我公司所有,这种情况我公司是否还需要将土地价值加入到房产原值中缴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上述文件中对地价没有作具体的规定。租入土地盖房,支付土地的租金是否属于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总局没有明确规定。以下地方文件供参考: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将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11]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产所占用的土地是以租入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支付的租金应并入房产原值;如果以租入方式取得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其支付的租金可暂不并入房产原值。上述租金以合同约定的总金额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