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免房租和无房租这两种情况,分别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七条规定,关于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
答: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以下地方文件供您参考: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5]93号)第三条规定,纳税单位将房产无偿提供给免税单位使用,由纳税单位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京政发(1986)16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账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问题解答》(青地税一函[2008]9号)明确,对无租使用的房产如何办理房产税事宜?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鲁地税三[1998]第9号)的规定,无租使用免税单位和应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税额由房产坐落地的地税机关依照同类房产的市场租赁费计算核定。无租使用房产的,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无租使用房产证明、核定征收房产税基本情况表等资料,由房屋坐落地主管税务机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