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单位出售软件,次年向客户收取的软件升级费用,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如果缴纳增值税,是否可以享受软件超税负退税的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规定:
(一)嵌入式软件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
(二)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对于上述第(二)款规定的在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应理解为企业在销售软件产品后为使用户可以正常使用该软件产品而另外收取的与软件产品相关的服务费,应缴纳营业税。但对于软件升级服务费而言,通常情况下会涉及到对软件进行设计改变,应属再次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软件升级应缴纳增值税。可参考下述规定: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加快我省软件产业发展加强软件产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211号)规定,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费、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但纳税人对已购软件的用户进行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应征收增值税,软件产品的升级是指在原有软件产品的基础上对其设计进行的改变过程,包括对软件产品功能、模块的增加及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