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一地市级卷烟批发企业,本月从卷烟厂购入了一批卷烟,并取得了卷烟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已经支付,卷烟已经验收入库,并进行了账务处理。由于该批卷烟尚未打开销售市场,属于滞销品牌,经协商将该批卷烟按购入价销售给我省其他地市级卷烟批发企业,我单位向对方单位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该批卷烟是否应当做视同销售处理?是否需要进行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和结转成本的账务处理?
答:烟厂、贵公司、省内卷烟批发单位,在税收管理中,均为独立的纳税人。因此,相互提供货物,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9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因此,贵公司从烟厂购入卷烟,再销售给另一批发企业,按规定属于销售行为,不是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需要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和正常结转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