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纺织企业,在生产各工序产生各种下脚料。如在纺纱过程中会产生风箱花、绒辊花、落棉、破籽、斩刀、粗纱头、地脚、回丝、滤尘等下脚料。请问在销售时,对风箱花、绒辊花、落棉、破籽、斩刀、粗纱头是否可采用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地脚、回丝、滤尘是否可采用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规定: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八)纤维植物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
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在纺纱过程中会产生风箱花、绒辊花、落棉、破籽、斩刀、粗纱头不属于初级农产品。你公司销售风箱花、绒辊花、落棉、破籽、斩刀、粗纱头应按17%的税率计缴增值税。销售地脚、回丝、滤尘增值税适用税率也为17%.